首页>>律师随笔>>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构成侵权责任的侵害身体权行为

(1)非未能搜查公民身体。身体的完全性、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全、完整和实质上的完全、完整。宪法第37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其中一个重要意义,就是维护公民身体的形式完整。身体的形式完整,体现在公民对自己身体支配的观念上,公民是否接受对自己身体的检查,原则上受公民自己意志所支配,这种对自己身体支配的观念,体现了公民对自己身体形式完整的追求。依法搜查,是职务授权行为。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不构成侵害身体权。

  非法搜查身体,是指无权搜查或者有权搜查的机关或个人,违反法律程序,擅自对公民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非法搜查的主体,可能是公、检、法机关,也可能是其他机关或个人。政法机关有权搜查,但如未履行法定手续而擅自搜查他人身体,构成非法搜查行为,没有搜查权的面关或个人,只有对他人身体进行搜查,就构成非法搜查身体。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故意,过失均可构成,一般以故意居多,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可以构成刑事犯罪,这是刑法、民法两大基本法的法规竞合,应按照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目前在实务中,往往对非法搜查公民身体作为名誉权案件处理,也有的认为是侵害一般人格权。我认为,这种行为侵害的客体不是名誉权,因为非法搜查并不影响到公民的社会评价,伤害的是公民的名誉感,但名誉感并不是名誉权的客体。这种行为侵害的是身体权,但同时也侵害了公民一般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尊严,属于一个行为侵害了两种客体,但其基本特征仍是侵害身体权。

  (2)非未能侵扰公民身体。英美法中的assault,通常译作干犯他人身体、企图伤害,侮辱或凌辱,就是指非法侵扰公民身休。当损害他人的故意或威胁与实施该行为的明显的现实可能相结合,且其暴力展示行为足够给予受害人理由以恐惧或预料到即时的身体损害时,这就构成了非法侵扰身体行为。这种行为并不要求具备对他人实际的触摸、打击或身体伤害,assult偶尔用来描述一种特定的殴打。在侵扰罪中,如果被告的外在行为构成威胁且其具有伤害的企图,那么受害有无需因恐惧而担忧,即使在此种侵权行为中,受害人的主观状态是必须具备的,制造人身攻击是一种非法企图,在某些判例中,还将其中划分为一级侵扰、二级侵扰甚至三级侵扰。我认为,非法侵扰身体,是行为人对公民身体以外力进行非法干扰,是对公民维护自己身体安全以及支配权的侵害。这种行为往往有威胁、恐吓的内容,但迸发未对身体造成实际伤害。例如,面唾他人,当头浇粪等等。行为人通过一种相当于企图殴打和威胁的行为,使他人处于遭受直接殴打的恐惧或忧虑之中,这种行为就是可以诉讼的胁迫。这种胁迫,通常也认作非法侵扰身体行为。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