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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忽悠”不到庭 法院按撤诉处理

时间:2017-10-14  【转载】

 良庆区法院于近期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而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龚某与被告梁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偿还欠款本息,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相关的诉讼文书,并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传票写明定于当日9时整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当日,开庭时间已逾半小时之多,法庭上仅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而原、被告均未见踪影。经主办法官电话联系,原告才知自己上当了,可已赶不及到庭了,追悔莫及。原告自述,前一天晚上被告电话联系原告,谎称同意协商处理欠款事宜,已向法院申请调解,法院遂取消开庭,第二天大家都不用去开庭了。原告后悔自己轻信被告、疏忽大意,只好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此案按撤诉处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是双方都有调解意愿,法院会电话通知双方到庭调解时间,此案件中原告并未接到法院电话,只是听信被告之言,疏忽大意造成错过开庭。此外,有些原告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往往会给以诸多理由,如堵车、工作安排冲突等,这些都不能成为拒不到庭的正当理由,而只有当事人突发疾病、参加开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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