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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发夫妻三十载,丈夫却说婚姻不作数

时间:2017-10-14  【转载】

 丈夫欲跟婚外情人登记结婚,告知妻子,妻子当即懵了:“你我结婚30年,都已经当爷爷奶奶了,而且又没离婚,怎么能跟别人登记结婚?”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3月27日上午,家住良庆区的骆女士在儿媳的陪伴下,来到良庆区法院家事巡回法庭咨询时称:她与丈夫奚某于1987年结婚,当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农村的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分别于1990年和1992年生育了两个儿子,目前两个儿子都已经结婚了。因为家在南宁市五象新区开发的范围内,家里的房和地都列入了拆迁和征收的范围,已经得了一部分补偿款,家里经济状况也好了起来。但丈夫奚某有钱后,就到外面找了个小三,经常住到小三家里。虽然丈夫有了“外遇”,但骆女士自己整日忙着帮儿子儿媳带小孩,顶多只在丈夫回来时争吵几句,也无可奈何。


    奚某认为,他和骆女士两人以前没办过结婚登记,既然没有登记结婚,那么两人过了这么多年,只算是凑合在一起过日子,不算夫妻;既然没登记过,自己就是未婚的,可以跟情人登记结婚。奚某还通知骆女士,要求她尽快搬走,他要和情人住到家里来。


    骆女士一下慌了,又气又怕,不知如何是好,好在儿子、儿媳都站在她这边,儿媳还陪着她多方打听事情该如何处理。


    家事巡回法庭法官查看了骆女士的户口本,上面明确登记奚某为户主,而骆女士与户主的关系为夫妻关系。根据骆女士的陈述,法官告诉她:骆女士和丈夫奚某的情况,属于婚姻法当中的“事实婚姻”,即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也是合法婚姻,也受法律保护。就算奚某想要另行结婚,也必须先与骆女士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清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如果奚某蒙骗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外情人登记结婚了,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刑法中的“重婚罪”,这是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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