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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调整岗位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

时间:2017-11-18  【转载】

【案例】孙某是一家服装公司的检验员,近期因产品滞销,公司决定将孙某等一批具有一定公关能力的员工调整到销售部上班。为此,公司人事主管向孙某等人作了口头通知,还说若不服从,就解除劳动合同。

    【点评】该公司无权擅自调整员工的岗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里的协商一致,既可以是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事先约定企业有权调整员工的岗位,也可以临时协商一致。

    本案中,服装公司未与孙某协商,强行把孙某调整到销售部,违反了上述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属于无效。如果因此而导致孙某提出解约,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孙某因拒绝调岗而被辞退,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

    怀孕女工调岗不得以“同工同酬”降薪

    【案例】宋某于2016年9月进入一家公司的技术部工作,月薪为3800元。不久前,宋某因怀孕,请求公司将她调整到行政文员岗位。令宋某没想到的是,调岗后其月薪被降为2800元。尽管这是公司行政文员岗位的最高月薪,但宋某依然觉得不合理。而公司的解释是:这样做,符合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同工同酬”的规定。

    【点评】该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同工同酬”不能适用于“特殊保护对象的特殊时期”。我国境内的单位虽然实行同工同酬分配制度,但法律对于怀孕女职工实行的是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该规定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许多单位认为,按重新调整后的新岗位发放工资,符合同工同酬原则,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本案中,公司未与宋某协商一致就擅自降低其月薪,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公司的这项决定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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