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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杨林峰、姚云飞故意杀人、杨林峰强奸案
被告人姚云飞的法定代理人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峰犯强奸罪、故意杀14时许,被告人杨林峰将被害人杨某骗至同村王坤元家闲置的二层房子内,脱下其裤子并用手摸其阴部,被害人杨某当即反抗并哭喊,被告人杨林峰怕事情败露,用手掐被害人脖子致其昏迷。随后被告人杨林峰找到被告人姚云飞,要求其帮忙,两被告人分别采用捂嘴、掐颈、瓦片砸等手段意图杀死被害人,并将被害人装入尼龙袋扔至屋后河里。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系生前入水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林峰、姚云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林峰的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杨林峰、姚云飞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刑事照相,证实被害人杨某尸体被发现地洋海浪漾边及王坤元家废弃房的情况,及提取白色塑料袋、头花、玉带糕、各部位血迹的情况。
公安机关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杨某系生前入水致机械人罪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提出被告人杨林峰属强奸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罪行未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以不适用无期徒刑为宜。被告人姚云飞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云飞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姚云飞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犯罪过程中主观恶性和作用相对较小,且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杨金良的证言,证明2007年2月24日中午其在家吃过饭后,姚云飞来其家里,两人看了会儿电视后,到村里姚莲萍家打牌。下午3时许,其和姚云飞就到了姚云飞家看电视,不久杨烨峰也来了。16时许杨林峰跑到姚云飞家,叫姚跟他出去,杨林峰当时看上去很着急,姚云飞就跟他出去了,其和杨烨峰也各自回家。
证人沈宝凤的证言,证明2007年2月24日下午,杨林峰、杨鹏飞、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杨林峰供述人杨国英、罗金海诉请判令被告人杨林峰、姚云飞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金荣、滕秋兰、姚金富、杨金妹赔偿死亡赔偿金325880元,丧葬费2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人民币39588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杨林峰及其法定代理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被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1、被告人杨林峰产生奸淫被害人杨某念头后,即着手实施强奸犯罪行为,因被害人杨某哭喊,其强奸犯罪未能得逞,故其行为属于强奸犯罪未遂,被告人杨林峰的辩护人提出强奸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2、被告人杨林峰犯罪时虽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但其在对被害人杨某强奸犯罪未遂的情况下,为免罪行败露,残忍地将被害人杨某杀害,其犯罪动机十分卑劣、手段极其凶残,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显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林峰、姚云飞以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故意杀死一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林峰采用暴力手段,意欲强奸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惩处。对被告人杨林峰应两罪并罚,其中对其强奸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被告人杨林峰、姚云飞作案时均未满十六周岁,无个人财产,亦无收入来源,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应予支持,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诉请,因无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林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姚云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止)。
附带民事诉讼被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姚金富,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告诉讼杨金荣、滕秋兰、被告人姚云飞及其法定代理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姚金富、杨金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亦无异议。
被告人杨林峰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林杨海涛和其子王海峰在其家中打牌,到下午2时许,他们就散了,之后看到王海峰在家吃棒冰。其还证明在家中看到过公安民警出示的杨某被杀现场提取的塑料袋,称家中有两只这样的袋子,经其查找,只找到其中一只,另一只不见了。
证人杨金荣的证证实其用杨林峰、姚云飞的辩护,浙江省德清县人,住(略)。系被告人姚云飞之父。被告人姚云飞的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金妹,女,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浙江省德清县人,住(略)。系被告人姚云飞之母。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浙湖检刑诉(200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林峰、姚云飞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杨林峰犯强奸罪,于200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国英、罗金海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两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且涉及个人隐私,故于2007年7月3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战士、徐凤出庭支持公诉,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钟华强,被告人杨林峰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金荣、滕秋兰、指定辩护人程时吉,被告人姚云飞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姚金富、杨金妹、指定辩护人范荣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24日下午性窒息死亡且生前头面部遭受钝器多次打击,口鼻部、颈部遭受外力作用,阴道外口粘膜红肿,处女膜完整,生前会阴部遭受外力作用。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杨林峰处扣押蓝色牛仔裤一条。经当庭举证,被告人杨林峰承认系其作案时所穿。公安机关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证实送检的杨林峰牛仔裤上暗红色斑迹、现场废弃房一楼瓦片上二处暗红色斑迹、一楼至二楼转弯处瓦片上暗红色斑迹、二楼瓦片上二处暗红色斑迹均检出人血,系死者杨某所留的似然比例为2.91×1010;送检的死者杨某阴道擦拭物上斑迹未检出人精斑。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杨林峰、姚云飞被抓获到案情况。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林峰、姚云飞及被害人杨某的身份情况。
被告人手指伸进被害人杨某阴道,因被害人哭喊而将她掐昏,之后找来被告人姚云飞,共同将被害人杨某杀害的犯罪事实,其供述能与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被告人姚云飞的供述证实其与被告人杨林峰共同杀害被害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其供述能与上述证据互相印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金海、杨国英系被害人杨某的父母亲,均系农业户口。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国英、罗金海当庭提交的户口簿、村委会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案发后,被告人杨林峰的法定代理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杨金荣、滕秋兰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本院审理阶段已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国英、罗金海10000元和5000元;被告人姚云飞的法定代理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姚金富、杨金妹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本院审理阶段已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国英、罗金海10000元和8000元。
告杨金荣、滕秋兰应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国英、罗金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人民币160483.5元的60%即96290.1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姚金富、杨金妹应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国英、罗金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人民币160483.5元的40%即64193.4元。义务互负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言,证明其下午下班回家后,看到杨林峰在家里走来走去的。当时听说杨某死了,且与其外甥姚云飞有关,而姚云飞讲下午是和杨林峰一起玩的,所以下午5时30分许,其妹夫姚金富打电话来找杨林峰,杨林峰就出去了。姚云飞被叫到派出所后,其问过杨林峰,他说下午是和姚云飞一起玩的,他放鞭炮炸了姚云飞一下,姚就用砖头砸了他,之后姚云飞就躲到河边那空房子里。
证人杨金妹的证言,证明2007年2月24日中午午饭后,其和姚云飞去其母亲家,下午1时许姚云飞就出来玩了,但不知道去哪里。下午4时30分,罗金海打其手机,讲要姚云飞出来,当时罗说话蛮凶的。其与丈夫姚金富讲后,姚金富在杨水根家找到姚云飞。回家后,其问姚云飞为何罗金海要他出去,姚云飞讲没什么事情,他也没看到过杨某,还讲下午他和杨林峰为放鞭炮的事情,杨林峰追他,他就去西面的空房子躲了躲,在那碰到了罗金海,当时罗金海问他有没见过杨某,他讲没有看到。公安机关110接警单,证明2007年2月24日4时44分,一王姓男子使用号码为13867245597的手机报警,称一小孩掉进河里了,现在禹越镇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