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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割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股权

对于夫妻购买上市公司流通股票的,直接按照时价折算成资金进行分配。对于婚后投资其他类型公司股权的,实践中,即便是投资入股,一般仅是夫妻一方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夫妻离婚,对于该股权的分割,不仅涉及夫妻双方,还涉及到入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因而具有特殊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

何制度都是设计者通过对以前经验的总结后对将来所做的安排,无论设计者在设计时考虑万般周详,而将来是存在着无限发展的可能,必然有未曾被考虑的事件和行为出现,就会出现是按既有规则处理还是按个案处理。医院只是制度的执行者,并无突破李明霞就是一个特例,当出现验血会延误救治时间、而不验血又违反医师的诊疗常识时,是专业的医疗精神让位于普通人的常识,还是普通人的常识取代医师的专业精神?
当每出现一次特例患者,就要求医院不断突破医疗操作规程,最终医疗操作规程可能千疮百孔,变得没有操作规程,只剩下医院在其道德支配下的随心所欲,当医院的一切操作不是遵循虽有漏洞但是经过严密论证的医疗操作规程,而俯就普通人的要求时,我们还敢到这样的医院看病吗?遵守操作规程就是对社会最大的负责,这是医院的本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又是一出人间悲剧,2008年10月9日上午,山东省李明霞在打胎过程中出现大出血,急需输血。因李明霞属罕见的稀有血型,原诊治的医院无血源,她被紧急送往齐鲁医院诊治。齐鲁医院收治李明霞后,首先进行输血所必须的血液解冻和检验,仅此过程就需六小时之久。在此期间,李明霞多次出现心脏停跳的症状,家属为挽救其生命,向医院承诺,请医院不要进行验血,而直接对其输血,但医院仍按输血操作过程进行。李明霞的生命体征越来越弱,最后,不待输血开始,李明霞不幸身亡。
此事件发生后,对医院在病人生命垂危、家属承诺愿承担一切责任的情形下,医院是否可以不用验血而直接输血引起莫大的争论。有的观点认为免去输血过程,虽然有可能使李明霞被传染疾病,但是可以争取最宝贵的抢救时间,毕竟生命权是第一位的;另有观点认为医院作为诊疗机构,救治病人时应当按照诊疗程序进行。
我认为,医院救治病人的医疗行为是相当专业的行为,需要综合运用医学知识和经验,而医疗操作规程则使医院的医治行为呈现出程序化的特点,可以保证医院救治行为的科学性。作为知识和经验的总结,医疗操作规程是稳定和滞后的。它既是医院进行业务活动应当遵守的技术规程,是已经过实践检验的能够确保医患双方利益的制度

又是患者知情权的保障。如果医院不遵守医疗操作规程,将使对病患者的救治缺乏明确的标准,剩下的只是随心所欲的,带有诊疗医师个人特性的医治行为。我想很多人也会对没有医疗操作规程的医院心生恐惧,因为当我们把自己的健康乃至生命托付给医院进行救治时,我们却不知道医院将要怎样对我们进行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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