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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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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及时 被告主动付款

时间:2017-12-09  【转载】

近日,湘东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时,因及时、准确地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被告在庭前主动支付全部工程款。

    2008年7月至2016年2月,江西某陶瓷公司委托江西某电气公司制作安装多个配电工程,后江西某电气公司依协议完成约定委托事项后,双方进行对账结算,确定江西某陶瓷公司尚欠工程尾款258600元,并对付款时间及方式进行约定并签字。但江西某陶瓷公司在支付5万元后,对剩余款项拒绝支付,江西某电气公司在追讨无果后诉至法院,并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经审查后,在原告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的公司账户。被告在得知公司账户被冻结后,为避免公司正常经营受阻,在开庭前主动提出与原告和解,并当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11600元,原告在确定公司收款后,当即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并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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