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石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qishilsh.com 企石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借款人消失,担保人担责
时间:2017-12-09 【转载】
2015年4月23日原告与借款人谭某甲,被告谭某乙、卢某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谭某甲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被告谭某乙、卢某提供担保,被告贺某出具《夫妻共同担保声明》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谭某甲在收到贷款后并未按时还款且下落不明,于是原告萍乡 湘东某银行将上述三位担保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萍乡湘东某银行与被告谭某乙、卢某签订的担保合同,被告贺某出具《夫妻共同担保声明》,都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三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人对谭某甲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示:担保是一种责任承揽行为,在替别人担保前一定要小心谨慎,要充分考虑被担保人的偿还能力,不能冒然替他人进行担保。否则,在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