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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至重伤 先予执行解燃眉

时间:2017-12-09  【转载】

2016年12月9日,尹某驾驶的大货车与相对方向的丁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后重伤入院,从赣西医院转入萍乡市医院后入重症监护室,先后五次手术,已花费治疗费用153991.84元,至今尚在医院接受治疗,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骨二科出具的病情介绍中后续治疗手术费用仍需100000元,尹某已无力缴纳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无奈之下向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 

    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进行了核查,认为医疗费的缺失已严重影响了尹某的生命与健康,尹某的申请符合符合先予执行适用案件的范围和条件,其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于法有据,予以准许,另查明事故车辆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投保,综合考虑责任划分、及责任承担主体,法院遂依法作出了由保险公司在收到裁定书三日内先行支付给尹某医疗费用60000元整。

   先予执行制度着眼于满足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本案中,尹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急需住院治疗,其已无力负担医疗费用,又不能协商解决,从伤情稳定至起诉再到生效判决,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如不先予执行必然贻误最佳治疗时间而造成严重后果,故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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