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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某持购买的鸟铳,其父亲持请人制造的鸟铳,或用升压机、电瓶、铁丝组成电网在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山岭打猎, 捕获野猪、麂子等野生动物。经鉴定,二人所持鸟铳均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对二人均应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