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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豆腐中添加防腐剂 小作坊主获刑六个月

时间:2017-12-10  【转载】

一作坊主为了保鲜,在生产的豆腐中添加防腐剂。2017年9月25日,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余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7月,被告人余某开始在南昌市经营一豆腐作坊,并凭借经验在制作豆腐的过程中添加防腐剂,每日生产一两百盒豆腐。经抽检,该豆腐作坊中查扣的防腐剂中苯甲酸钠含量100%,生产的内脂豆腐中苯甲酸钠含量0.26/kg。2017年7月3日,被告人余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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