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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泛起反复,但庭审中供认的,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泛起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具体、正确、规范:是否正确记实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职员、现场方位、附近环境等情况;是否正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具体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载与什物或者绘图、录像、照片是否相符;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规范;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者伪造,是否是原始现场;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况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对电子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联系关系性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目不符合划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职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第十六条证人作证,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守旧秘密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公然证人信息、限制询问、遮蔽容貌、改变声音等保护性措施。具备辨认前提的物证、书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正法刑应当特别慎重。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修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处于显著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准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掏出庭检察职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职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公道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主持辨认的侦查职员少于二人的;没有向辨认人具体询问辨认对象的详细特征的;对辨认经由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职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辨认记实过于简朴,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第八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职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职员或者翻译职员而未提供的。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修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人作证时的春秋、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对物证书证的来源及收集过程有疑问,不能作出公道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实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实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上述内容,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有录音录像资料的,应当结合相关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被告人的近支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立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支属谅解;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既有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又有从重处罚等情节的,应当依法综合相关情节予以考虑。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正当律及有关划定,讯问笔录是否注明讯问的起止时间和讯问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申请回避、礼聘律师等诉讼权利,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是否有不少于二人的讯问人签名等。辨认中给辨认人显著暗示或者显著有指认嫌疑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正当的资质。第三十一条对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由等材料,应当审查是否有出具该说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字或者盖章。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职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职员违背回避划定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联系关系性。鉴定程序是否符正当律及有关划定。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职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公道解释的,可以采用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实人、法定代办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划定的;询问笔录没有记实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内容的;询问笔录反映出在统一时间段内,统一询问职员询问不同证人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关系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第七条 对在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与案件事实可能有联系关系的血迹、指纹、足迹、笔迹、毛发、体液、人体组织等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修而没有检修,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增补收集、调取证据,作出公道的说明或者退回侦查机关增补侦查,调取有关证据。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对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实、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该电子证据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是否载明该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关系性。
。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假如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公道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增补进行勘验、检查的,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有矛盾,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职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正当律及有关划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拘留收禁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职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目、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晰。法庭依法不公然特殊侦查措施的过程及方法。证人的预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糊口经验判定符合事实的除外。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修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第二十六条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显著不符正当律及有关划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公道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公道排除;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独一结论。对电子证占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等是否符正当律及有关划定,讯问被告人的侦查职员是否不少于二人,讯问被告人是否个别进行等。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无矛盾。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正法刑应当特别慎重。第三十四条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实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第三十五条侦查机关依照有关划定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泛起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九条 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拘留收禁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拘留收禁清单,不能证实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职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公道解释的,可以采用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在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拘留收禁清单上没有侦查职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物品特征、数目、质量、名称等注明不详的;收集调取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无被收集、调取人(单位)签名(盖章)的;物证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存在其他瑕疵的。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关系。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正当律及有关划定:有无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形;有无违背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划定;笔录是否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询问未成年证人,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办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办代理人是否在场等。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难题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实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实其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留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分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形状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泛起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收集入卷;应当入卷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入卷的,是否出具了相关说明。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第三十二条证据的证实力,应当结合案件的详细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关系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定。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公道解释的,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破案经由有疑问,或者对确定被告人有重大嫌疑的根占有疑问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增补说明。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正当,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背法律及有关划定的情形; 是否载明制作人或者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和前提以及制作方法;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调取的视听资料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经由剪辑、增加、删改、编纂等伪造、变造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视听资料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公道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实的。鉴定意见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正当律及有关划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拘留收禁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证据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共同指向统一待证事实,且能公道排除矛盾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十五条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正当律及有关划定的要求,勘验、检查职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等。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定证据若干题目的划定为依法、公正、正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划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划定。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形状和特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情形,必要时可以调取被告人进出看管所的健康检查记实、笔录。问聋哑人、少数民族职员、外国人时是否提供了通晓聋、哑手势的职员或者翻译职员,讯问未成年同案犯时,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办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办代理人是否在场。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修鉴定前提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统一认定。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公道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实必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书证是否经由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第一条办理死刑案件,必需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程序正当,合用法律准确,确保案件质量第二条 定案件事实,必需以证据为根据侦查职员、检察职员、审讯职员应当严格遵遵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第三十三条有直接证据证实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前提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实体系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独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公道怀疑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定。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合用前述关于证人证言的有关划定。
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经由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前提,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前提、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背回避划定的;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前提的;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增补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职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公道解释的,可以采用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实人、法定代办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实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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