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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使用他人字号侵犯企业名称权的司法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歧法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6条划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着名度、为相关公家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分歧法竞争法第5条第3项划定的‘企业名称’。基于此,不同区域内相同的企业名称和统一区域内不相同的企业名称因为不会造成搅浑,因而可以并存。因此,具有一定的市场着名度、为相关公家所知悉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能够获得我国反分歧法竞争法保护的条件前提。企业名称权的性质及其功能企业名称是企业依法拥有的在经营流动中表彰自己的特定标志性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歧法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划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惹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分歧法竞争行为。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判决已经生效。
庆英格制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格制药公司)于1999年7月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工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出产、销售制药专用设备、五金、通用机械、电气机械及配件、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家用电器、建材、通讯设备。
”作甚划定的范围?有观点以为“划定的范围”仅限于登记主管机关的管辖区域;还有观点以为“划定的范围”限于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所辖范围。英格制药公司并未举示有效证据证实其企业名称中的“英格”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着名度,并为相关公家所知悉,不能认定英格造粒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或“英格”字号的使用造成了相关公家的搅浑或误认,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英格制药公司的诉讼哀求。
”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行为人使用权利人完整的企业名称和只使用权利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构成侵权的前提是不同的。遂诉至法院,哀求判令英格造粒公司休止使用“重庆英格造粒包衣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承担案件诉讼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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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需要留意的是,对具有市场着名度和为相关公家所知的判定采取的是相对尺度,以该企业名称受保护的范围为评价尺度。企业名称有以下特征:一是企业特定化并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标记;二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三是企业名称必需依法获得。公司经注册成立后,对其名称享有企业名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歧法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划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着名度、为相关公家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分歧法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划定的企业名称。英格制药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英格”二字在重庆市区域内为公家所熟知,具有市场着名度。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划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具有市场着名度和为相关公家所知的判定以该企业名称受保护的范围为准。企业名称具有识别功能,通过其独特的称谓将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防止对消费者和社会公家造成搅浑。本案中,法院之所以驳回英格制药公司的诉讼哀求也是基于其没有举证证实“英格”二字的市场着名度。同时,企业名称是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人身身份上的一种标记,企业的对外交往流动、企业的形象和信誉都需要企业名称予以展现,这也和商标的作用区分开来。笔者以为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不能简朴地以其登记注册地或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所辖地为判定尺度,应以登记地和营业地为基础,结合企业的特点、营业范围等因素来综合考量,有可能超出企业登记地范围受保护。《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划定》第三条划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应结合企业特点、营业范围、登记地和营业所地等因素综合判定分级登记,地域管辖”是企业名称登记的基本原则,但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不能严格限定在登记地。以本案为例,在后注册的行为人在其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只使用了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时(无论是善意仍是恶意),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的权利人应当举证证实其字号具有市场着名度,并为相关公家所知,否则不能认定后行为人的注册行为侵权。以本案为例,固然原告登记注册地在九龙坡区,但结合其企业名称及制药机械公司的行业特点,受保护范围应为重庆市。企业名称是企业依法拥有的在经营流动中表彰自己的特定标志性名称,其主要功能在于防止消费者和社会公家对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搅浑。在只使用他人字号的情形下,权利人应当举证证实该字号具有市场着名度,并为相关公家所知,否则不构成侵权。
仅用他人字号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的应以字号具有市场着名度为条件反分歧法竞争法》将企业名称权纳入了《反分歧法竞争法》的保护范围。英格制药公司以为英格造粒公司的公司名称与其企业名称相近似,且双方的经营范围及销售的产品大致相同,足以使相关公家对双方销售的商品产生搅浑,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被告重庆英格造粒包衣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格造粒公司)于2004年8月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工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造粒包衣工艺、技术开发研究及其普通机械设备的制造、销售和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该法第5条第3项划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惹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是一种分歧法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