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律师随笔>>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牵回他人耕牛的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

王某某牵回张某的耕牛,主观上并不是为了张某的利益,不符合无因治理的构成要件。事后查明,牵牛的人为该牛的主人张某。因此,王某某的行为不是无因治理。结合本案的案情来看,王某某将在田间吃禾苗的张某的耕牛牵回家,并拴在自家牛栏进行照料,说明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无因治理的第一、第三个要件,即在没有法定的或者商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主动将张某的耕牛牵回家照料。 治理人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治理,这是无因治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但实际上,即使没有王某某的治理行为,张某也能找回自己的耕牛,王某某的行为并没有使张某实际获益,由于张某将自己的耕牛放养并不意味着丧失了对耕牛的控制。不久,王某某听说有人把牛牵走了,于是朝牛的方向追赶,在途中王某某不幸身亡。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效果上看,表面上由于王某某的治理行为,耕牛的主人张某顺利找回了自己的耕牛,换句话说,因王某某的治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终极归于张某。因此,不管是从王某某治理行为的念头仍是效果来看,王某某的行为都不具备为张某谋利的主观要件。那么,王某某的治理行为是不是为了张某的利益呢?这是本案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因治理的枢纽,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从念头上看是为了扣留耕牛而将其牵回家,由于他看到耕牛时,耕牛正在吃禾苗,他为了阻止耕牛继承吃禾苗而将牛牵回家。 ”从上述定义可知,认定无因治理必需具备三个要件:治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商定的义务;治理人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治理;治理人须对他人进行了治理或服务。理由如下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划定:“没有法定的或者商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治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付的必要用度。这一主观要件要从治理行为的念头和效果两个方面进行认定。第二种意见以为,王某某的行为不是无因治理。 王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因治理第一种意见以为,王某某的行为是无因治理。理由是,对于张某的耕牛,王某某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商定义务,而其却将耕牛牵回家照料,这是一种无因治理行为。王某某到自家的责任田去做事,发现有牛在田间吃禾苗,于是,把牛赶回家等牛的主人前来认领。从念头上说,治理人治理事务的念头是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从效果上说,因治理所取得的利益终极因归于本人,而不能由治理人自己取得。第二天早上,王某某把牛从牛栏牵出,拴在自家房屋前。 综上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不具备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治理的主观要件,不符合无因治理的构成要件。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