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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包做了笔录后自首处罚

时间:2018-02-11  【转载】

顶包自首的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顶包者根据犯罪情节来酌量减少处罚。

“顶包”人涉嫌包庇罪同样担刑责

关于“顶包”人行为的法律规定,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客观方面为实施了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使犯罪分子不被发现、追诉的行为;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包庇的对象是犯罪分子,为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予以包庇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顶包”行为发生在交通肇事行为之后,肇事者往往要与“顶包”人进行顶罪行为的事前预谋,“顶包”人对肇事者的犯罪行为、后果,及其包庇肇事者将导致交管部门无法查明事实真相的后果都是明知,因此,“顶包”人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一个简单的“顶包”行为涉及到如此多的罪名,它扰乱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因此,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从事前预防和事后严惩两个方面加强管理和宣传,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顶包现象在社会角度来说是会被道德谴责,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应该事保护现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警处理交通事故,不应有侥幸心理,将承担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则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在驾车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谨慎驾车。

判断是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两个行为的实施是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

(2)第一个行为必须构成状态犯;

(3)第二个行为没有超出第一个行为的法益范围;

(4)两个行为均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

事后不可罚行为本质上是先行为已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足以评价整个行为的性质,同时后行为能够被主行为加以吸收,故无需另行定罪评价。

“顶包”的行为不适用事后不可罚理论,而应当单独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刑法》第307条的规定,即肇事者以暴力、贿买、威胁等方式,指使他人做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应当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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