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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一、行为人(正常发育)在不同的年龄阶段由于智力状况、生活阅历等差异,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程度是不同的。因此,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划分:
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6周岁的人对所有犯罪都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除上述八大犯罪外,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是不负刑事责任人的,但要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14周岁的人,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二、行为人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后,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疾病等原因对自己行为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是有差异的,其刑事责任能力是不同的。我国刑法第十八条对特殊人体即精神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如下规定: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对自己行为不能认识、无法控制,其行为非个人意志所为,因此,精神病人此时犯罪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