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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起诉讨要3000万被罚8万 如何规制虚假诉讼

时间:2018-03-16  【转载】

□法眼观察

    □法制网记者 赵丽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江必新赴福建省厦门市再审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案,在纠偏原审判决后,合议庭还对恶意诉讼的出借人作出民事制裁:罚款8万元。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历经多次诉讼,耗费大量司法资源,究其原因,皆是因为出借人恶意诉讼所致。”宣判后,江必新表示,罚款的决定进一步彰显法院对恶意虚假诉讼进行严肃处理的态度和决心。

    这起案件其实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

    2014年,因合作购买房产所需,泛华公司、林某某向洪某某借款并合作成立元华公司,并由洪某某代持公司90%的股权。同年3月,洪某某以投资款名义向元华公司转账支付3000万元。

    2014年3月4日,元华公司向洪某某出具一份《承诺函》,对林某某、泛华公司向洪某某借款300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承诺由元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5年4月,洪某某向厦门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某、泛华公司清偿3000万元借款本息及洪某某为此支出的律师费37.58万元,元华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后,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了洪某某的诉讼请求。林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7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决定提审本案,江必新还是该巡回法庭庭长。

    今年2月26日上午,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在厦门市中院对再审申请人林某某与被申请人洪某某、一审被告泛华公司、元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江必新担任审判长。

    而在此前,合议庭曾两次召开庭前会议,明确了再审请求和答辩意见,固定质证意见。庭上,涉案3000万元债权是否存在成为再审焦点。

    合议庭查明,洪某某以对元华公司投资的名义向泛华公司、林某某出借款项后,又将上述款项中的绝大部分从元华公司转入其投资的公司及其个人账户,并隐匿相关证据。

    合议庭认为,上述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洪某某已经收回了相应债权。原审判决关于泛华公司、林某某应当归还的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认定明显不当,应予以纠正。

    合议庭还指出,在债权基本消弭的背景下,出借人通过故意隐瞒事实,恶意提起诉讼,企图通过法院诉讼非法掌控借款人的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不法行为,导致一、二审法院错误判断真实案情,本庭依法对其虚假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对其虚假诉讼行为予以严重的民事制裁。

    据此,合议庭当庭作出裁判,对一、二审判决予以撤销、变更,支持林某某的主要再审请求。在纠偏原审判决后,合议庭还对恶意诉讼的出借人洪某某作出民事制裁:罚款8万元。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2016年6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法院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同时,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虚假诉讼,‘虚假’这两个字就说明了这场诉讼是人为捏造事实、虚构事实,拿着虚构的事实、伪造的证据来向法院起诉,起诉的事实客观上是不存在的,或者说客观存在的事实跟他起诉的事实完全不是一回事。”

    虚假诉讼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呢?

    在洪道德看来,首先,浪费司法资源;其次,破坏司法权威;最后,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

    在谈到如何规制虚假诉讼时,洪道德直言,最简单的惩罚措施就是要对虚假诉讼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时间上、精力上以及财力上的损失予以赔偿。

    洪道德说:“公安机关和法院要进行有效的沟通,遏制虚假诉讼者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获取高额回报的动机。”

    “另外,还有一个关于虚假诉讼的问题是地方保护,类似虚假诉讼的案件能不能增加一个管辖地?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有两个管辖地,一个是犯罪行为发生地,还有一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住地。针对虚假诉讼,能不能增加一个被害人居住地。”洪道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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