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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闹“离婚” 男方要求返还彩礼

时间:2018-05-15  【转载】

 男子袁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先后给付见面礼、彩礼后,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因纠纷,两人分居,最终袁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返还彩礼。睢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系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判决女方王某返还彩礼4万元及“三金”。

    2015年5月4日,袁某与王某某通过媒人介绍相识。袁某一眼相中了王某,而王某也觉得袁某可靠。当天,王某某就接受了袁某的见面礼6000元。第二天袁某又给王家3万元“过贴礼”,双方火速确定了恋爱关系。

    6月6日,袁某加付3万元“过贴礼”。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相处,觉得对方都不错。两家人很快定下了婚期。袁某与王某在9月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举行仪式当天,袁某给王某某上下车礼6000元并给付“三金”(金项链、金戒指、金耳钉等首饰,价值8088元)。仪式结束后,两人开始了共同生活。由于收入不固定,袁某和王某某打算缓缓再生孩子。为此,王某曾怀孕两次并流产。

    2016年初,王某某把结婚收到的“磕头礼”以及打工的钱一起存入在银行,共1.8万元。今年5月1日,袁某说要用钱,也没告诉王某钱的用途,就将这笔钱取走。两人因此发生激烈争吵。再加上其他家庭琐事,两人经常发生纠纷,王某某回娘家生活了。一段时间后,王某外出打工。袁某找到媒人调解,但王某态度坚决,不愿回来。袁某恼羞成怒,要求和王某某“离婚”并返还彩礼。王某认为袁某无理取闹,开始躲着袁某不愿见面。最终,两人闹到了上法庭的地步。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当事人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但返还彩礼应综合考虑提出分手一方、过错情况、彩礼数额、彩礼用途及消耗情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及生育等情况并适当兼顾妇女利益,合理确定返还比例。

    法院考虑双方同居生活了8个月及王某某曾怀孕两次并流产等因素,酌定王某某返还彩礼4万元及“三金”。

    关于袁某提取的1.8万元性质问题。法院认为,该1.8万元存取时间是发生在二人同居生活后,且双方均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各自主张的事实,考虑到款项来源等实际因素,该款宜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并以双方平均分割为宜,被告王某某应得9000元,袁某应返还9000元。王某某嫁妆属其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应归王某某所有。遂判决:王某某返还袁某彩礼4万元; “三金”彩礼或折价返还8088元;而袁某返还王某某应得共有财产9000元。

    庭审后,睢宁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张岩接受采访说,确立夫妻关系是以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为标准的。但考虑历史原因,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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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彩礼?

    一般可以认定彩礼的是:通过订婚仪式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见面礼、彩礼(狭义)、聘礼;数额不大但往往与较大数额的彩礼一起给付的倒茶钱;具有传统意义的“三金”等。

   一般不认定彩礼的是:结婚仪式过程中给付的上车钱(礼)、下车钱(礼)及改口费;压岁钱;一方为对方购买的衣服、手机、电动车等表达感情物品;举办订婚及结婚仪式所花费的钱财,如宴席花费、婚纱照花费;男方去女方家购买的烟、酒、食品等易耗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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