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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分手后男子想要回购车款遭拒

时间:2018-05-15  【转载】

本报讯(记者 李梦琪 通讯员 周琪 李晓韫) 男女恋爱期间,一般都会互赠礼物以表达爱意。原本这是件很美好的事,但如果双方分手,甚至反目成仇,这就很尴尬了。近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男方表示,他是以结婚为目的,为女方垫付8万多元购车款,女方提分手是毁掉婚约,应该返还购车款。而这遭到女方拒绝。双方最终闹上法庭。

  ●分手后男方想讨回手机款和购车款

  张阳和赵丽都是离异单身人士。2015年1月,张阳通过表妹介绍认识了赵丽,不久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1973年出生的张阳比赵丽大5岁,也渴望早日再婚,他对赵丽是百般顺从。2015年4月,赵丽想要换手机,张阳就陪着赵丽到苹果手机专卖店,挑选了最新一款苹果手机,并刷卡支付了手机款。不久,赵丽又告诉张阳要换车,赵丽原来驾驶的是一辆长安雨燕,她和张阳两人在别克汽车4S店相中了别克英朗汽车。

  “她要我掏钱,我想我们两人谈了大半年,相处得也不错,准备结婚,我就付了。”张阳说,赵丽的旧车抵车款4万元左右,他又刷卡支付了8.5万元,新车就登记在赵丽名下。张阳原本想和赵丽快点登记结婚,但2015年12月,赵丽的父亲生病住院,两人发生了摩擦。赵丽让张阳在医院陪护,张阳提出,如果老人遇到突发情况要签字等,他一个人承担不了这么大责任,赵丽也应一同陪护。后两人矛盾增多,渐渐没有了来往。张阳说,两人都有分手的意思,但都没有明说。不过,他提出想要赵丽退还手机款5千多元以及购车款8.5万元。这遭到了赵丽的拒绝,赵丽认为,恋爱期间男女一般都会互赠礼物,表达爱意,作为美好爱情的纪念。赠与的礼物都是自愿,不能随意要回。

  双方没有谈拢后,张阳一纸诉状将赵丽告上法庭。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争论:系恋爱期间送的礼物还是彩礼?

  张阳提出,为赵丽支付8.5万元购车款,是为了和对方以后能缔结婚姻。“既然她要分手,那就是毁约了,应该返还购车款。”张阳说,他作为一名普通工人,一个月工资5千元左右,还要支付孩子抚养费等,每月剩余的钱并不多。张阳的辩护律师说,去掉日常的生活支出,张阳每月仅余1000元左右,从常理上讲,如果双方的感情状态没有达到稳定的程度,以张阳的收入,本案的出资款项需要储蓄两三年左右,所以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可以看出双方的关系已经达到谈婚论嫁的阶段,而且张阳也多次到医院陪护。辩护律师认为,张阳的出资行为性质应当参照彩礼来处理。

  对于婚约一说,赵丽予以否定,她认为两人仅仅是恋爱关系,根本没有到缔结婚约关系的程度。而且,她也没见过男方父母,双方父母、亲友也没有谁听说他们已经定下婚期。而且对于张阳在恋爱期间的表现,她十分失望。对于购车款以及手机款,赵丽的辩护律师称,这只是为了表达感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这种在恋爱关系中当事人实施的小额且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物品仅具有道德意义,属于一般性赠与。因为恋爱关系的性质属于社交关系,而非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不能要回。除非这种行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再次就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要回送出去的财产。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支持返还彩礼。但辩护律师表示,张阳和赵丽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的婚姻目的,只存在恋爱的社会关系,给予的行为是自己为了示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习俗上的聘礼,赵丽无需返还。赵丽还提出,双方分手是因她的父亲病重,张阳不能承担压力和责任,才提出分手。赵丽还称,父亲病重,花光积蓄,而且负债累累,张阳提出这样的要求,她认为张阳在道义上应受谴责。

  主审法官表示,开庭前已经给双方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是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庭后将继续做双方调解工作,如调解不成,法庭将依据所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主审法官宣布休庭,没有当场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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