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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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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审计局一主任受贿近10万获刑7年
在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采购、中标等,并收受他人财物,总价值97999元。记者1月6日从浙江衢州中院获悉,原浙江衢州市审计局某主任胡某因犯受贿罪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胡某于2006年12月任衢州市审计局办公室副主任,2010年12月任衢州市审计局计算机审计中心主任。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胡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汪某、杨某、赖某、周某等人现金、电脑、购物卡、手机充值卡、海鲜礼券等贿赂,共计人民币110300元,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胡某不服,上诉至衢州中院。
二审法院鉴于胡某否认其收受汪某现金4000元、5000元两笔钱款,而证人汪某证言又未就行送钱款的具体细节进行相应的描述,导致胡某是否收受过汪某该两笔钱款的事实难以查清,依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该两起事实不予认定。同时,鉴于胡某收受的两台电脑(惠普电脑已被胡某转卖第三人),行送人均有相关购买价格的证言在案,依法应当以行送人购买价格认定胡某的受贿数额,即惠普笔记本电脑为5000元,联想平板电脑为1999元,一并予以纠正。
综上,胡某收受贿赂共计97999元。
衢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97999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二审期间退清全部赃款,可予从轻处罚。
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扣押在案的联想平板电脑一台以及胡某退出的违法所得9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