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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借银行贷款不还亲友承担反担保责任
向银行贷款需要提供担保人,这大家都很清楚。担保人担心债务人还不上钱,自己要承担担保责任怎么办?其实,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来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
【判决结果】4月28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正式生效,因王道富未及时偿还贷款,其亲友马桂平、王正祥承担反担保责任,清偿原告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52116.8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案情回放】2009年9月7日,借款人王道富享受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政策,向安乡县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借款50 000元,借款月利率为7‰,到期日为2011年9月8日,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善德公司为借款人王道富提供担保并出具了担保函,王道富的亲友马桂平、王正祥向善德公司出具了《反担保承诺书》,承诺自愿为善德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2009年9月8日,被告马桂平、王正祥与原告善德公司及借款人王道富签订了《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2009年9月27日,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向借款人王道富发放了贷款50000元,王道富立了借款借据。贷款到期后,借款人王道富未偿还贷款,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讨,借款人及担保人善德公司仍未偿还。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遂将善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善德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安乡县人民法院调解,善德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代借款人王道富偿还了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了2116.8元。善德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为维护自身利益,遂将被告马桂平、王正祥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履行反担保责任。
【法官说法】安乡县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使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的原告善德公司为借款人王道富的贷款提供担保后,被告人马桂平、王正祥自愿为善德公司提供反担保并签订了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反担保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善德公司代借款人王道富偿还了银行贷款50 000元并支付了利息2116.8元,已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马桂平、王正祥应按照反担保合同规定,向原告承担反担保责任。
【温馨提示】不能碍于情面随意帮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时一定要慎重,查明借款人是否有偿还的能力。否则,还钱的就有可能是你自己。为了规避担保风险,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像王道富享受了政策性贷款却违约不偿还贷款本息,导致连续引发两个保证合同纠纷,既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又连累了亲友,这种行为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