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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国际与外国隐私权立法保护现状及趋势分析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企石律师私权法律保护现状(一)国际立法保护
隐私权保护呈现国际统一趋势。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人生活、家庭、住所或通信不得受到任意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也不得受到任意干涉。攻击……”; 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也规定了刑事审判中的隐私权问题,即“刑事审判应当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审判不得公开进行。”此外,一些区域性公约也包括隐私权的保护,如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美洲人权公约第11条等。
(二)国外保护状况
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无非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直接保护,二是间接保护,三是一般保护。笔者也同意这个观点。
1、直接保护。也就是说,隐私权应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通过立法予以保护。自隐私权诞生以来,美国就采取了直接的方式来保护隐私权。 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承认个人享有宪法赋予的隐私权。此后东莞企石律师,美国于1974年颁布了《隐私法》、《家庭教育和隐私法》、《金融隐私法》,成为第一部隐私保护法。权利国家。 1954年以后,德国将隐私权解释为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所称的“其他权利之一”,隐私权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当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区内的救济。这也是直接保护法的一个重要例子。在随后的一系列案件中,德国最高法院也维持了这一观点。
2、间接保护。也就是说,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
当私权受到侵犯时,受害人不能以侵犯隐私作为独立的诉由向法院寻求保护,而只能与名誉损害等其他诉因一并请求法院保护。最典型的国家是英国。英国不承认隐私权为独立人格权。它通过以损害名誉和诽谤等为由提起诉讼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这种间接保护方式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和范围显然不如直接保护方式。当受害人的隐私仅受到侵犯而其他权利没有受到侵犯时,很难找到可以依靠或“寄生”的人,更不可能附加到其他诉讼中要求赔偿。而当发现的“寄生”对象是轻微损害时,很难得到足够的重视,无法“维持其生命和营养”③,不利于受害人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3.一般保护。即对公民人格权或者尊严的保护进行笼统规定,没有列举具体内容。实践中,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仍然受到保护企石律师,相关法律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也作出了单独的规定。日本民法就采取了这样的方式来保护隐私权。
二、隐私的概念及其法律保护
上述认证制度是否侵犯了网络用户的隐私权?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讨论隐私权的概念及其法律保护。
(一)隐私权
“隐私权”一词最早由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迪斯和塞缪尔·沃伦在1890年发表的著名论文《隐私权》中首次提出,并演变至今,成为一项公认的独立权利。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其不希望或者不便他人知道或者干涉的私人信息所享有的控制和保护的人格权。
隐私权的主体是个人,法人不应纳入主体范围,因为隐私权的初衷是保护自然人的自由和人格尊严。法人的“隐私”属于商业秘密;只有自然人在世时才享有隐私权,而死者则没有隐私权,因为自然人死亡后,他的个人利益随着其物质载体的终止而消亡,不再有可能继续存在。维护自己的利益,死者没有权利和行为能力。鉴于权利主体与客体的一致性,死者不能作为隐私权的主体。
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或者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希望他人干涉的个人事务。也是当事人不希望他人侵入或者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主要包括三类,即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区域。私人信息是无形隐私,主要包括健康状况、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病历、身体缺陷、过往经历等;而私人活动则属于动态隐私,如日常生活、社交、性别关系等;是私人领域,也叫私人空间,如个人住宅、日记、通讯(包括电话、电报、信件)、旅客行李等。
(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纵观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他们都非常重视,承认它是一种人格权,并用严格的法律对其进行有效保护。主要立法模式可分为三类:
第一个是大陆法系模式,以法国和德国为例。 《民法典》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使自己的私人生活不受侵犯”、“法官可以规定一切措施,但不影响所受损害的赔偿”。法官可以紧急下令采取保管有争议的财产、扣押和其他旨在防止或制止侵犯个人私生活的措施。”
第二种是英美法模式,具体有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两种方式:
1.直接保护法,如美国。美国直接保护隐私的做法是:首先,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宪法中存在一般性隐私权;二是直接将侵犯隐私权行为认定为侵犯隐私权行为,并责令侵权人承担后果。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间接保护法,如英国。英国并不直接将侵犯隐私行为归为侵犯隐私行为,而是将其归为其他类似侵权行为,并按照其他类似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名誉赔偿、信息侵权等。
三是北欧法律模式,以瑞典较为典型,采用古老的政务公开原则和现代数据保护立法。瑞典 1766 年宪法确立了政府事务公开的原则,1973 年数据保护法规定了监视主体访问自动处理的个人数据的一般权利。
在我国,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并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但是,我国宪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特别是一些专门的民事法律,都包含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以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名誉、人格;在《残疾人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有保护残疾人、消费者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要么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局限性,通过名誉权间接保护隐私权,要么只针对社会上的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现代社会隐私问题变得更加尖锐,这将导致立法的严重空白和司法的混乱。基于此,建议我国立法机构尽快制定隐私保护立法,完善我国隐私权的法律直接保护体系。
3. 我国有哪些法律保护隐私权?
我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隐私权,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入、泄露、披露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以上是找发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综上所述,隐私权保护已呈现国际化趋势。我国越来越重视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有专业的东莞企石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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