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事案例>>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员工工伤私了后发现协议显失公平,还能反悔吗?福建两地法院审结相关案件

时间:2025-06-07 19: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民主与法制新闻网(记者田雄、刘清华,通讯员张媛、王诗瑾、李心报道)某受伤员工与雇主签订了一份“工伤私了协议”,然而随后他们发现该协议存在明显的不公。此时,他们是否还能撤销该协议?近期东莞企石律师,福建省的两位法院分别审理了此类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

2022年7月,小明在一家砂石料厂进行维修工作时不幸摔倒,导致左脚跟骨严重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砂石料厂与小明达成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规定,除了工伤保险基金所支付的费用以及砂石料厂承担的部分医疗费用外,砂石料厂还需一次性赔偿小明5000元。同时,小明承诺不再以任何借口向砂石料厂提出权利主张。

协议达成后,砂石料厂履行了赔偿义务。随后,鉴定结果显示小明的伤情达到了九级伤残等级。小明手持鉴定书,依据规定向砂石料厂索要剩余赔偿金,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他提起了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驳回了小明的仲裁请求。对此,小明不服,遂将案件上诉至法院。

南平市顺昌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在签署《协议书》之际,尚未完成劳动能力评估,未能充分了解自身伤残可能带来的权益及将失去的权益。同时,砂石料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已向小明充分说明了其应有的权利。经鉴定,小明遭受了九级伤残的工伤,《协议书》所规定的赔偿数额显然与小明依法应得的砂石料厂工伤保险待遇存在较大差距,显见有失公允。基于此,法院裁决砂石料厂需额外支付小明因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共计超过6万元的赔偿。判决下达后,砂石料厂对此提起上诉。然而,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本案现已成为生效判决。

非但如此,福州市马尾区的法院同样对一宗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案件进行了审理。

2022年5月10日,一名建筑公司的安装工人,名叫李某,在作业过程中不幸遭遇意外,导致受伤并需住院治疗长达30天。到了2023年1月12日,该建筑公司同李某进行了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签署了一份《工伤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规定,公司将对李某进行一次性赔偿,金额为10.8万元,涵盖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然而,李某在签署协议时,并未充分考虑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鉴定结果显示,李某的伤残级别达到九级,他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限为10个月,而他应得的工伤赔偿金额显然超过了10.8万元。因此,李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申请,请求该建筑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向他支付应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在审理过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在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伤残等级的鉴定尚未完成,李某对于自己应享有的权益并不清楚。该工伤赔偿协议因缺乏客观事实支撑,其赔偿数额显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基准,据此依法判定该协议无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某建筑公司向李某支付应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需补齐所缺金额,总计人民币若干元。

该案件随后提交至法院审理。马尾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所签署的“私了协议”中存在严重的误解和不公平现象,若继续执行此协议,将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为了妥善解决这一纠纷,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建筑公司依照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向李某补发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共计元。

法官指出,工伤赔偿协议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劳动者拥有处置其工伤赔偿权益的权力。然而企石律师,这种处置行为必须确保劳动者对自身权利的内涵有全面的理解和认识。若协议中存在重大误解或明显不公平,且双方约定的支付标准显著低于法律规定,即便协议已经完全履行,劳动者若要求撤销,法院也应予以支持;同时,用人单位需依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补齐所欠差额。

企石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