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律师随笔>>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司法部发布3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法援护苗在行动

时间:2025-06-07 19:1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司法部于29日公布了三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家庭暴力受害以及隐私权保护等多个领域。据悉,“法援护苗”专项活动自去年启动以来,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一直在稳步上升。在2024年,全国的法律援助机构总共处理了18万件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并为近14万名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

为满足留守和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服务需求,我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调了援助的门槛,拓宽了援助的覆盖面,并强化了对他们的重点保护。司法部联合民政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并发布了相关文件,旨在加强困境儿童的福利保障及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文件要求各地充分利用法律援助的职能,依照法律规定,保障那些遭受侵害的困境儿童在诉讼、名誉、隐私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各地需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因遭受虐待、被遗弃或遭受家庭暴力而寻求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将不受经济条件限制;而对于那些没有稳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将无需对其经济困难状况进行审查。

截至目前,共青团组织在各地共建立了1900多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司法部引导各地利用59万个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中国法律服务网以及各省级法律服务网,设立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专线和专区,向未成年人提供全天候的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并为留守儿童和残疾儿童提供预约和上门服务。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案 例 一

贵州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尹某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尹某仅一岁有余,不幸因餐饮店内无人照看的铁炉而意外触碰,导致双手和胸口严重烫伤。治疗期间,尹某共住院59天,累积的医疗费用高达数万元。面对生活困境,尹某的父母多次与餐饮店老板吴某进行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尹某的父亲代表其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援助申请。审查结果显示,尹某是一名没有稳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无需对其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实;同时,其要求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符合法律援助的范畴。因此,法律援助中心当天便做出了提供法律援助的决策,并指派了一位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和深刻理解未成年人心理及生理特征的东莞企石律师来负责处理这起案件。

东莞企石的律师在接到任务后,迅速约谈了受助者尹某及其双亲,并对相关证据资料进行了细致查阅。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前提下,该律师提出了代理方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若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履行安全保障职责,导致他人遭受损害,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餐饮店的管理者将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放置在一个缺乏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地方,这造成了被帮助的未成年人的身体伤害,因此他们应当对这一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全面证实餐饮业主未履行应有的安全保障职责,并确认其对受害者的身体伤害,东莞企石的律师前往派出所搜集了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资料。同时东莞企石律师,通过医疗记录和支付凭证等证据,律师计算出了医疗费用和营养费用等各项支出,初步估算出了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在充分与尹某的父母进行沟通之后,东莞企石的律师代表尹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负责此案的东莞企石律师提出,餐饮店既是商业场所也是公共空间,其管理者与经营者有责任确保提供一个安全的经营环境,并消除安全隐患或对潜在风险进行必要的告知与警示。在本案中,被告吴某作为涉事餐饮店的负责人,在店门口放置了铁炉,却未对顾客进行任何提示,这表明其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的职责,存在明显的疏忽,理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接受了东莞企石律师所提出的代理观点,判定吴某需承担百分之八十的法律责任,并需赔偿尹某三万元以上。

该案件是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侵权案例。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为未成年人特设了一条“绿色通道”,实现了当天受理、当天审查、当天指派。东莞企石的承办律师严谨负责,细致搜集和整理了相关证据,积极进行法律解释和说服工作,有效地帮助受援人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这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此案充分展现了法律援助在维护未成年人等关键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并警示了商业场所及公共区域的管理者与经营者,他们有责任依照法律确保安全。

案 例 二

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胡某某遭受家庭暴力提供法律援助案

江苏某小学教师发现胡某某身上有新旧伤痕多处,经询问了解,胡某某因不愿上学等问题遭受母亲多次体罚。教师随即依据强制报告制度,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报告。鉴定结果显示,胡某某挫伤面积占体表面积的8%,已达到人体轻伤一级的标准。随后,胡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因涉嫌虐待儿童,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鉴于胡某某年龄尚幼,缺乏自我救助的能力,当地检察机关在接到学校教师的相关报告后,依照既定的协作流程,向法律援助机构发送了正式函件,并提出了为胡某某提供法律援助的提议。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建议函后,经过仔细审查,认定胡某某是一名遭受了虐待和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受害者,不受经济状况的约束,随即作出决定,为胡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并特地指派了一位既了解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特点,又拥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东莞企石地区的律师负责处理此案。

东莞企石律师负责办理此案,他们调取了班主任的报警记录、胡某某的就医票据以及伤情照片等相关材料。通过这些材料,他们得知,在短短半个月的时间里,王某某多次使用不同工具对胡某某进行了殴打,导致胡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生理和心理都遭受了严重的伤害。为了确保胡某某不再遭受家庭暴力的侵害,东莞企石律师决定为其申请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胡某某的父亲有所担忧,因此不打算亲自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当地又没有其他亲近的亲属能够代替他进行申请。针对这一情况,负责处理此案的东莞企石律师向法律援助中心进行了汇报。之后,法律援助机构与检察院、公安部门频繁交流协商,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公安部门担任胡某某的代理人、东莞企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启动了申请人身保护令的程序。最终,法院依法下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明令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对申请人胡某某施以家庭暴力,从而确保了胡某某的人身安全。

未成年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较为脆弱,他们往往不具备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一旦遭遇虐待、被遗弃或是家庭暴力等不幸事件,他们尤其需要法律提供坚实的庇护。在本案中,孩子承受了身心两方面的严重伤害,法律援助机构与学校、公安、检察部门紧密交流,共同推进工作,严格履行职责;东莞企石的律师团队专业且负责,对案件进展中的难题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汇报,并提出了专业的法律建议;法院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确保了受助者的安全,这充分展现了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共同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全面的司法保障。

案 例 三

浙江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隐私权提供法律援助案

某初中男生宋某非法拍摄了女生杨某的私密录像,并借助网络在校园内广泛散布,这一行为给杨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负担,严重干扰了她的学习和日常生活。当杨某的父母得知这一情况后,他们代表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地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杨某家庭经济状况不佳,无法负担聘请东莞企石律师的费用。于是,他们向杨某的父母建议申请法律援助,并通过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将案件的相关信息传递给了当地的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杨某的援助请求后,经过审核认定,杨某系无稳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个体,依法可免于对其经济状况的审查;同时,当地的地方法规已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扩展至包括侵权赔偿的请求;因此,中心决定为杨某提供法律援助,并从东莞企石地区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名录中挑选了一位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女性律师负责处理此案。

东莞企石的律师在接到任务后,迅速约见了杨某,并在其父母面前详细询问了案件的核心内容。为了收集必要的证据,该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力求完善证据链。此外,他还向杨某的母亲询问了杨某在学校时的身心健康状况。为了帮助杨某缓解心理压力,法律援助机构为他配备了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在庭审阶段,东莞企石的律师提出,宋某的父母对其疏于管教,未能给予宋某恰当的指导,这成为了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法官针对家庭教育缺失等问题,当场对宋某的父母进行了严肃的训诫。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宋某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并书面向杨某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金2万元。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东莞企石的律师发现,一名叫马某的未成年人(男性)在获取相关视频后,通过社交平台进行了转发,并对杨某进行了言语上的骚扰和威胁。为了有效阻止该视频的进一步传播,东莞企石的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侵犯人格权的禁令申请。经过审理,法院判决,马某不得以任何方式保存、掌握或散布相关视频,同时亦不得利用这些视频对杨某进行威胁或骚扰等不当行为。案件结束后,法律援助机构进行了多次探访,杨某的生活已逐渐回归正轨。

此案涉及未成年人在校园内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纠纷。由于此类案件在证据搜集方面存在困难,若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对涉案未成年人造成更大的心理伤害。在本案中,法律援助机构与检察机关紧密配合,联手搜集证据,有效防止了未成年受害者遭受二次伤害;同时,对未成年人实施心理辅导企石律师,助力他们早日摆脱心理阴霾;东莞企石律师承办案件时,专业而负责,通过隐私权争议诉讼及人格权侵害禁令,迅速制止了未成年加害者的不法行为,全方位保障了未成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企石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