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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案:零口供下间接证据定罪的审查与运用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李某涉嫌抢劫、强奸、强制猥亵——“零口供”案件里,通过间接证据进行定罪,对证据的审查与运用至关重要。
关键词
对于涉及刑事抢劫、强奸以及强制猥亵等罪行,在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间接证据和电子数据,确保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4日,李某约见荣某并共进晚餐,期间趁荣某不备,将使人昏迷的物品投入饮品中。当天晚上大约22点左右,他将荣某带至某快捷酒店房间。在荣某昏睡期间,李某利用荣某的指纹解锁,解锁了荣某的手机,并将其中的人民币4000元(同币种)转账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李某依旧运用相同的手段,在同年三月和五月,对上述酒店内的于某和常某实施了抢劫,分别劫取了五百元和一千元人民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仅对盗窃行为表示了承认,但对于在被害人饮品中投放精神类药物,使其陷入无法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的行为,他坚决否认。此外,李某对于抢劫、强奸和强制猥亵等犯罪行为也完全予以否认。
2018年3月20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2017)津010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并追加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公布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随即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依据新发现的被告人李某犯罪线索,颁布了(2018)津01刑终374号刑事裁定,决定撤销原先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在补充侦查阶段,警方成功解开了李某电脑硬盘的加密区域,进而揭露了他在2013年至2016年6月期间涉嫌的强奸、强制猥亵等多项犯罪行为。进一步的调查中,警方获取了多段女性在不知情状态下遭受强奸、猥亵并被非法拍摄的视频和照片。此外,通过查阅李某的社保卡记录,发现他多次以失眠、抑郁、癫痫等疾病为借口,开具了大量精神类药物。
2019年5月31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提起追加指控,指出其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通过在饮品中添加致人昏迷的精神类药物,使被害人吴某陷入昏迷状态,进而盗取其银行卡内1500元人民币;同时,李某还强迫与李某某、刘某、常某、于某等四人发生性关系,并对杨某一人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经过法院依法审理,确认了上述犯罪事实。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20日发布了一项刑事判决,判决书编号为(2018)津0101刑初412号。判决结果显示,被告人李某因犯有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时剥夺其政治权利两年,并需缴纳罚金二十万元人民币;此外,李某还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样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另外,他还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综合数罪,法院最终决定对李某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继续缴纳罚金二十万元人民币。宣判完毕,被告人李某随即提出了上诉。随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7月28日发布了(2020)津01刑终137号刑事裁定书,明确表示对上诉请求予以驳回,并坚持了原先的判决结果。
裁判理由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无视妇女意愿,通过使对方昏迷的方式,强迫与妇女进行性行为,并抢夺他人财物,还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这些行为分别构成了强奸罪、抢劫罪和强制猥亵罪,依法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李某对四名受害者分别实施了抢劫,属于多次抢劫行为;对四名受害者分别实施了强奸,构成了强奸多名妇女的罪行;对一名受害者实施了强制猥亵犯罪。李某在犯罪行为中滥用药物导致受害者失去意识及抵抗能力;在作案期间,他还拍摄了照片和录像,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这些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以严厉惩处。考虑到李某仅对盗窃罪行表示认罪,而对投毒、抢劫、强奸及强制猥亵等犯罪行为予以否认,此案构成“无供案件”。因此东莞企石律师,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如何依据现有的间接证据,尤其是电子数据等关键信息,来证明李某所犯的罪行。
首先,根据现有证据,李某在饮品中添加了可能导致人失去意识的药物。具体来说,饭店的监控视频、受害者的陈述以及证人的证词均显示,李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了多名受害者,并邀请他们外出见面。在交往过程中,李某趁机在为受害者购买的饮料中下药,导致受害者出现头晕、意识模糊甚至昏迷的症状。李某的医保卡消费记录以及医院的处方单显示,他在犯罪期间购买了精神类药物,并且这些药物的性质和效果与案发时受害者所出现的不适症状相吻合,从而有力地证明了其投毒行为的真实性。
其次,根据案件中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李某在被害人失去意识之后,犯下了抢劫、强奸以及强制猥亵等罪行。多名受害者作证指出,李某将受害者诱至酒店,在受害者未同意且失去意识的状态下,对李某、刘某某、于某、常某某等人实施了性侵犯,对杨某进行了猥亵行为,并利用受害者的手机将钱款从于某、常某某、荣某、吴某的账户中转走,同时还对受害者进行了拍照和录像。由于担心名誉受损等原因,受害者最终没有选择报警。李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了受害者,其作案对象并非特定,且李某与多人在同一时间段内保持交往。他在与受害者首次见面时便着手犯罪,犯罪成功后立即将受害者从通讯录中删除,并迅速寻找下一个作案目标。受害者们在与李某交往的过程中遭遇的经历和遭受的侵害大体相同,都是饮用李某提供的饮品后,从头晕逐渐发展到意识模糊直至完全失去意识。数位受害者彼此之间并无关联,彼此间未曾有过接触,他们之间这种独特的遭遇并非是偶然的巧合。在李某的电脑、手机以及移动硬盘等设备中,我们找到了他拍摄的受害者的裸照以及涉及性关系的视频等资料,这些资料经过受害者的辨认,证实了李某对受害者实施了强奸和猥亵的行为。还有其他证人作证指出企石律师,李某在犯罪之后向他人夸耀自己的罪行,并且为了躲避法律的制裁,他通过手机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并向东莞企石的律师进行了咨询。
综合来看,所有证据构建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证据能够相互佐证李某所犯下的犯罪行为。
裁判要旨
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法院需特别关注包括电子数据在内的客观证据的审查。对于依赖间接证据来判定罪行的情形,必须依据逻辑和经验进行证据推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证据之间需相互验证,确保不存在任何无法消除的矛盾或解释不清的疑点。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236条、第237条、第263条以及第264条,均规定了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228条、第232条以及第236条,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明确规定。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的(2017)津0101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
二审阶段,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8)津01刑终374号刑事裁定,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判决。
重新审视一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发布的(津0101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
对案件进行复审:天津市最高一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发布的津01刑终137号刑事判决书(该裁定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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