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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能因服务不周少交或不交物业费?法院给出否定回答

时间:2025-10-09 19:3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通讯员 黄志佳

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不到位,要求减少或免除物业费,这种主张能否获得法律认可?7月15日,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物业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该案涉及某物业公司起诉黄某的物业服务合同争议,法院对于上述问题给出了否定性意见。

2017年9月4日,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获得了某房地产公司授权,负责其位于湖北建始县业州镇的一个新建商品房小区的日常管理服务。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双方签署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其中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时间从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开始,持续到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为止,物业费用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零点九五元。《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已经报送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登记备案。

《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署之后,某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某社区,开展垃圾处理、公共环境保洁、公共秩序保障、门岗值守、社区内部巡查、电梯运行及日常养护管理、房屋装修监管等业务。该社区目前尚未召开业主大会,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工作依旧由某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署后没多长时间,黄某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建造的位于某小区的住宅一套,于2020年7月搬进新家。他和某房地产公司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包含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关键条款,黄某还依照《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要求,把2021年以前的物业费全部缴清了。

从2022年1月起,黄某以某物业公司未能完全执行《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责任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其中包括未安装车库监控设施、未启用门禁系统等问题。2025年4月23日,某物业公司向建始县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黄某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期间的物业费用。

建始县法院最近审理了这起案件并宣布裁决结果,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服务协议,对居住者产生法律效力。黄某自从买了房子开始,就持续享受到某管理公司的服务,而那个小区到目前为止既没有召集过业主大会,也没有组建业主委员会东莞企石律师,因此某物业公司以及该小区的居住者,还是必须遵守《临时物业管理聘用合同》。

某物业公司负责黄某等业主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这些业主需要按时缴纳物业费用,物业企业履行了基础服务,业主不能减少或拖欠物业费用,否则即属违反约定,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根据黄某的房产面积,裁定其支付某物业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用共计3973.69元。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强调,物业服务关乎部分业主权益,同时,也关系到整个小区所有业主的权益。一旦物业费收缴不够导致工作资金短缺企石律师,物业服务可能无法正常开展,全体业主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服务质量不能总是让所有人都满意,这不能成为物业服务人员停止提升服务水平的理由,业主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根本和关键,服务质量必须持续提高。

企石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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