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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裁判要旨:出借人明知借款实际用款人时,如何认定责任主体?
时间:2025-10-09 19:3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企石律师获悉
裁判要旨
出借人若清楚借款实际被他人支配,需依照《民法典》中关于委托的条款,确定实际使用者为责任方。当出借人根据名义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提供资金时,名义借款人需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出借人知晓存在代理情形,借款协议将同时约束出借者与实际使用者。
争议焦点
1. 出借人明知借名贷款时,如何认定责任主体?
2. 如何区分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的法律责任?
裁判意见
这起事件里,某航小贷公司清楚知道某滨集团的员工在代为借款,还是和这些员工签署了借款协议。检察机关经过查证,发现资金是直接转到了某滨集团,这家小贷公司对真正用钱的人心里明白。所以,应当认定某滨集团是真正的借款方,需要它来负责还钱。法院最后判决,那个名义上的借款人不用承担还款的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界定了“代为借款”情形下责任人的确定依据东莞企石律师,指出放款方若知晓中介关系企石律师,借款协议便直接关联放款方与资金实际需求者,彰显了对经济管理规定的遵循和法律裁判的严谨。
法律评析
借贷关系遵循特定规则,通常情况下,名义借款者需履行还款义务,该责任由其承担,不受其他因素影响,但若放款者清楚了解实际资金使用方,则需按照委托关系处理此事,以此为准。
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名义借款人是受实际用款人指派来借款的,这种情况下,借款合同直接将出借人与实际用款人联系在一起,形成直接的合同约束力。
金融机构为躲避监管要求而实施代名放贷活动,必须严密核查,务必保证责任归属清晰明了。
案件索引
大连某航小额信贷企业同朱某、侯某辉、程某等产生的借款矛盾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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